常熟租赁合同纠纷回顾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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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常熟法院网
常熟租赁合同纠纷回顾二
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。
此类纠纷涉及租金的缴纳、房屋装修、租赁房屋周边的商业启动等诸多问题,如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。
从司法实践看,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、合同双方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导致纠纷产生一个重要原因。
【案例】口头约定无法查证付款必须以合同为准
基本案情:
2010年年底,胡某将自己所有的一间商铺租给孔某做生意,双方签订租赁合同,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,年租金38000元,租赁期间商铺内的水电费等由承租人缴纳。
第一年,承租人孔某按时缴纳租金38000元,后两年每年只付了35000元。2013年年底,三年租约期满,双方合同终止,但是孔某一直不愿意搬出来,且拖欠租金6000元不付。
2014年2月份,胡某将孔某诉至法院,要求孔某付清租金并立即搬出租赁房屋。
审理中,孔某向法官诉说缘由,他说后两年的租金是因为其生意不好,胡某同意只收35000元,双方有口头协议。至于自己一直不搬,是因为在租约到期前,胡某就要卖掉房子,并答应了会给予其一定的补偿。但是租约到期后,胡某没有谈到补偿的事情,就直接起诉要求搬走,付房租。孔某强调,他不仅仅不会付6000元的租金,而且要求胡某赔偿自己店铺装修等的损失30000元。
因双方意见不一,致调解无果。
法院认为,胡某的要求有租赁合同,每年的租金收条等证据,而孔某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拿不出任何证据,也没有提起反诉。
最后,法院判决孔某十日内搬出租赁房屋,返还胡某,并付清拖欠房租6000元。
典型意义:
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依法予以支持,孔某应当依约向胡某承担付款、腾房之义务。
孔某在法庭抗辩的每年的租金38000元已经全部付清和原告自愿放弃6000元租金(后二年,每年3000元)的主张,胡某不认可,对此孔某负有举证的义务,孔某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,故孔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,法院不能支持。
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和约定有更改,不论是书面更改还是口头更改,一定要有证据证明,否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,对方不认可,自己拿不出证据佐证,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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